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352的规定。
7.5.2 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氨区水喷雾灭火系统及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空设施。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7.5.4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7.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及《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有关规定。
7.5.6 设置在室内贮煤场内的固定灭火水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至少一门水炮的水柱到达煤场内任意点;
2 每门水炮的流量不宜小于20L/s;
3 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4 宜采用就地手动控制;
5 固定水炮的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