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变电站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1.1.3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11.1.6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1.1.5减少25%。
11.1.7 单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11.1.8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1.1.7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1m。
11.1.9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11.1.10 总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11.1.1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1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