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场地稳定性评价
8.2.1 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本稳定场地:
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
1)无活动断裂;
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注: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2.2 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分区应在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并应绘制场地稳定性分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