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市(镇)道路交通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9.2.5
1 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 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3.5.1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要求时,必须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应布设限速标志。
3.5.2
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4.1.1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5.4.2 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
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
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
5.5.1 在进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足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应布设实体隔离。
5.5.2 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5.6.1 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6.1.1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
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援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
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
6.3.1
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表7.0.2-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7.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