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3.5.1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 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红线规划内容,且宜同步开展交通工程规划,应根据交叉口布置的具体形式以及交通工程规划规定的详细尺寸,并应确定交叉口红线。
    4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叉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墩台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筑物应作安全视距分析。
    5 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6 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布置。

3.5.2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图3.5.2-1)宜按主、次干路20m~25m、支路15m~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图3.5.2-1 交叉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3.5.2-2)。


图3.5.2-2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3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km/h)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 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3.5.2-3的规定。


图3.5.2-3 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Ss——安全停车视距

    5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表3.5.2-2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 30 25 20 15
路缘石转弯半径(m) 无非机动车道 25 20 15 10
有非机动车道 20 15 10 5

3.5.3 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已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可按苜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叉的红线范围。
    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叉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3.5.4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

3.5.5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5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 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按规划交叉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注:1 Vd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有关规定。
        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3.5.7 交叉口行人过街设计步速应为1.0m/s。

3.5.8 交叉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规划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按规划年的预测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确定。
    2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量可采用交叉口所处道路路段的规划交通量。
    3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平面交叉口规划机动车交通量应区分直行及左、右转交通量。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交叉口几何设计时的规划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量,应采用规划年预测高峰小时内信号周期平均到达量;在确定渠化及信号相位方案时,应采用道路通车期信号配时时段的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
    4 确定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间断交通流规划交通量时,应把各种类型的车辆数折算成当量小汽车,车型折算系数应按表3.5.8的规定选用。


表3.5.8 车型折算系数

车型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特大型车
折算系数 1 2.4 3.6 4.8

    注:小型车指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车辆,中型车指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等于12m的车辆,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2m且小于或等于18m的车辆,特大型车指车长大于18m的车辆。

3.5.9 行人规划交通量应采用高峰小时内的信号周期平均行人到达量。无行人到达量数据时,可按类似规模和区位的交叉口确定。

3.5.10 交叉口规划通行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