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对外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外交通规划的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指国家铁路网规划、国家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等。

3.0.2 对外交通规划要妥善处理好与城市布局之间的衔接,如铁路设施规模和布局与城市布局和土地使用的协调;公路规划与城市布局的协调、与城市道路网的衔接;高速公路、铁路与港口集疏运的衔接;机场与城市间交通的衔接、机场专用道路与城市干路系统的衔接等。
    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预测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需求,确定铁路线路、站场规划,公路网、客货运设施规划,航道、岸线利用规划,海港、河港规划,机场规划等。

3.0.6 为了减少长距离的铁路线路、高速公路等对城市的分割,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发挥综合效益,本规范对对外交通走廊作出了规定。除了铁路、公路、航道等交通设施外,高压线、管道运输等设施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对外交通走廊内综合设置。

3.0.7 对外交通线路之间交叉及与城市道路交叉的形式是影响交通系统通行能力的关键。本规范明确交叉口形式应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设计标准和交通量合理确定,以保障交通系统的安全畅通和运行能力,具体相交形式参照表1。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之间以及其与城市道路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等。对客货共线最高时速160km及以下的铁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规定设置立体交叉;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新建时速200km~250km客运专线铁路和时速350km高速铁路,按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处的铁路净空标准,按铁路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建筑限界标准。

表1 铁路、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形式

注:打√应设置立体交叉形式,打*设置形式应根据设计标准、交通流量等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