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地基设计

6 地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机械工业厂房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重型机械工业厂房,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6.1.2 机械工业厂房的地基,均应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6.1.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机械工业厂房,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6.1.4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机械工业厂房,当符合表6.1.4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本规范第6.1.5条的情况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表6.1.4 机械工业厂房可不做地基变形验算的条件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独立基础下为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
        2 表中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值系指最大值,设计时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高低相应采用;
        3 表中框架结构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算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6.1.5 表6.1.4所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机械工业厂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地基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6.1.6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起重机荷载。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计算地基稳定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6.1.7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机械工业厂房,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1.8 下列机械工业厂房应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厂房;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厂房;
    3 处理地基上的厂房;
    4 加层、扩建的厂房;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厂房;
    6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厂房;
    7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厂房。

6.1.9 地基设计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气候条件;
    2 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型式;
    3 大型设备基础埋深、位置、尺寸及荷载情况;
    4 与拟建建筑物相邻的原有建筑物状况及其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尺寸等;
    5 建设场地地下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情况;
    6 当地建筑材料的品种、质量和供应状况;
    7 当地施工队伍的能力、技术水平、施工机械装备状况。

6.1.10 确定建筑场地时,宜避开软土、可液化土、污染土、滑坡带、新近堆积土、流沙、暗沟、塘、浜、古河道等不良地段。当确实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应注意相邻建筑物的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