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单层厂房
9.1 一般规定
9.1.1 单层厂房的平面宜简洁、整齐,工艺要求净空高度相差不大的多跨厂房宜做成等高;厂房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厂房内局部房屋宜与主体设缝脱开。厂房的跨度、柱距、高度、定位轴线、结构统一化处理等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9.1.2 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起重机顶面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不宜小于250mm,并应满足起重机检修和安装灯具、管道的空间要求。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起重机顶面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尚应加大:
1 当厂房柱基础附近地面上有平均荷载大于25kPa的地面堆载,地基土平均压缩模量小于等于3MPa时;
2 当厂房柱基础埋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地基上时;
3 当同跨不同柱列柱基可能出现较大的沉降差时。
9.1.3 设有悬挂式起重机的厂房,应根据悬挂式起重机的轮廓尺寸和构造,留足其与屋架或屋面梁底面间的空间。
9.1.4 单层厂房温度伸缩缝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厂房温度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当超过规定且未采取其他结构措施时,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计算厂房柱或柱间支撑的温度应力;
2 厂房温度伸缩缝两侧宜设柱,基础可不断开。当横向温度伸缩缝采用单柱时,其中一侧的屋架或屋面梁可支承在滚动或滑动支座上,也可采用下柱为单柱、上柱为双柱设缝;
3 围护结构可独立设置伸缩缝。
9.1.5 设有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厂房,屋盖结构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应采用钢-混凝土拼装式组合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厂房的结构设计应计及振动影响外,尚应计及振动对厂房内及邻近建筑中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影响;
2 振动设备宜布置在结构单元的中部,并应使设备扰力的方向与建筑物刚度较大的方向一致;
3 柱基应与振动设备的基础分开,净距不宜小于200mm;邻近振动设备基础的柱基下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折减;
4 设备基础与混凝土地坪之间宜设缝分开;当大型设备基础埋深超过厂房基础时,宜先施工设备基础;
5 厂房内设有1.0t及以上的无隔振锻锤,在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屋盖承重结构设计,其荷载应计入最大一台锻锤基础振动所产生的附加动荷载,其值应为屋面荷载代表值乘以动荷载的附加百分比。锻锤振动影响范围和动荷载的附加百分比,可按表9.1.5的规定确定;
表9.1.5 锻锤振动影响范围和动荷载的附加百分比(%)
| 锻锤能量(t) | 振动影响范围(m) | 动荷载的附加百分比(%) |
| ≤1.0 | 15~25 | 3~5 |
| 2~5 | 30~40 | 5~10 |
| 10~16 | 45~55 | 10~15 |
注:锻锤能量小者取下限,大者取上限。
6 在结构构造上,应加强构件间的连接和支撑系统;当采用砌体围护墙时,宜加密圈梁并增强其构造连接。
9.1.6 厂房内设有频率8Hz~12Hz,且不平衡扰力又较大的低频机器时,应采取防止其与厂房结构共振的措施。
9.1.7 厂房内的机床设备与各类振源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9.1.7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减振或隔振措施。
表9.1.7 厂房内机床设备与各类振源间的最小距离
9.1.8 有高温作用的单层厂房,其构件的选型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并应计入因温度作用引起的预应力钢筋应力松弛、混凝土的收缩徐变、钢筋和混凝土线膨胀等产生的附加应力损失对构件的影响;
2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值上增加5mm;
3 应采用HRB400及以上等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大于25mm;并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其锚固与搭接长度,应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值上增加20%;
4 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托架、起重机梁、屋面梁、托梁,可按三级裂缝控制等级设计,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宜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值上减少0.05mm;预应力混凝土屋架、托架应按二级裂缝控制等级设计,预应力起重机梁应按一级裂缝控制等级设计,预应力屋面梁、托梁可按三级裂缝控制等级设计,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应大于0.1mm;
5 当钢结构构件不能保证免受熔化金属和火焰等炙热介质的侵害,或钢结构构件表面长期受大于150℃辐射热时,应采用耐火材料或水套等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9.1.9 有侵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结构及构件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9.1.10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厂房柱顶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桥式起重机的单层厂房的柱顶位移宜为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的1/150;
2 有桥式起重机的单层厂房的柱顶位移宜为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的1/400;
3 轻型且无桥式起重机厂房柱顶的位移限值可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9.1.11 厂房柱与露天栈桥柱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的横向和纵向变形值,可按一台最大起重机横向或纵向水平制动力标准值(不计动力系数)作用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分别计算确定。横向计算时,露天栈桥柱可假定为嵌固在基础顶面的悬臂柱。厂房柱和露天栈桥柱的横向和纵向变形限值,宜符合表9.1.11规定。
表9.1.11 厂房柱与露天栈桥柱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的横向和纵向变形限值(mm)
注:1 对起重量较大、起重机工作级别为A4~A6的厂房,厂房柱的横向位移宜按表中对A7工作级别的规定适当放宽;
2 Hc为基础顶面到起重梁(桁架)顶面的高度;
3 计算厂房或露天栈桥柱的纵向位移时,可假定起重机的纵向水平制动力分配在温度区段内所有柱间支撑或纵向框架柱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