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 供电工程规划

 

l0.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10.4.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
      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Q=Q1(1+K)n

        式中 Q——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Q1——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K——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增长率(%);
           n——规划期限(年)。
        K值可依据人口增长和各产业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

10.4.3 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10.4.3选定。

         

10.4.4 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镇区电网电压等级宜定为110、66、35、lOkv和380/220V,采用其中2~3级和二个变压层次;
    2 电网规划应明确分层分区的供电范围,各级电压、供电线路输送功率和输送距离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10.4.5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
     交叉;
    2 设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线路走廊(表10.4.4),并不得穿越镇区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
     等地段;
    3 镇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镇区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
    4 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5 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10.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10.4.7 结合地区特点,应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