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采光计算

6.3 采光计算

6.3.2 采光系数
    采光系数的英文原义应译为采光因数,鉴于采光系数这一术语在我国已使用几十年,故仍保留采光系数的称谓。

6.3.6 天空遮挡物
    这里主要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等挡住光线从窗户进入室内的物体。

6.3.9 光气候系数
    根据我国5个光气候区的年平均总照度值确定的系数值。用于确定该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Ⅲ类地区(如北京地区)为1,Ⅰ类地区(如西藏地区)、Ⅱ类地区(如新疆地区)的系数小于1,而Ⅳ类地区(如华中、华南地区)、Ⅴ类地区(如成都、重庆等西南地区)的系数大于1。在采光计算时,各类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