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规定

1 总 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本分册适用于建筑结构概念设计及方案确定。参照工程实践经验对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法给出设计概念及设计建议,供设计人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参考。

1.1.2 结构设计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见附录A)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与建筑专业、设备专业紧密合作,精心设计,做到安全适用、耐久舒适、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

1.1.3 结构方案的确定应考虑施工技术、材料供应等条件,做到便于施工,符合实际。

1.1.4 凡本措施未涉及的部分或与规范有出入的内容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1.5 设计基准期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当工程要求设计采用高于50年的设计基准期时,必须另行确定在此基准期内荷载及其设计参数的取值,确定可靠度指标。相应地还应确定与结构构件有关的建筑材料乃至设备的性能及其相应的设计参数。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尚应对地震的概率分布以及抗震措施进行专门的研究。

1.1.6 设计使用年限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又称服务期、服役期等,是在设计时考虑施工完成合格后正常使用、正常维护情况下不需要大修即可完成预定功能要求的使用年限。亦即结构在这期间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
    2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1.6采用。一般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取50年。对于特殊建筑或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果要求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应事先取得相应文件。

    注:1 安全性是指结构在正常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条件下,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各种荷载、外加变形,约束变形等);在偶然荷载作用下,或偶然事件(地震、火灾、爆炸等)发生时或发生后,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不致倒塌。
           2 适用性是指结构在正常使用时,应能满足预定的使用要求,即其变形、裂缝、振动等不超过规定时限值。
           3 耐久性是指结构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例如钢材或钢筋不发生危及结构安全的锈蚀、混凝土不能因严重炭化、风化、腐蚀而影响结构的耐久性等等。

1.1.7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但不应少于50年。

1.1.8 加固设计的后续使用年限是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就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的期限。有关现有建筑的鉴定加固设计的要求见本分册附录B。

1.1.9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1.9的要求。

    注:1 大多数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安全等级可分为二级。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 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规范允许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但不得低于三级。
    3 现有建筑改扩建或加固后,其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以及改扩建或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1.1.10 结构重要性系数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应综合考虑材料的性能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规定不应小于0.95)。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3 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重要性系数。
    4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为荷载效应参与组合时,预应力效应项的结构重要性系数通常取1.0。

1.1.11 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见表1.1.11)。结构设计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主要体现在设计的复杂性、计算内容和采用的措施不同。

1.1.12 结构设计应选择类型合理、受力明确、传力简捷的结构体系;概念设计阶段宜采用受力概念明确而简单、直接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