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荷载及作用
3 当建筑物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表7.3.1中的体形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4 对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规定由风洞试验确定;
5 对群集的高层建筑宜考虑风力互相干扰的群体效应。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宜由风洞试验确定,也可参考有关规定或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
1.4.5 对特别重要的高层建筑(一般情况其高度大于60m)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设计时的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取用。
1.4.6 设计屋面结构构件时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的规定考虑不均匀积雪分布的不利影响。
1.4.7 计算建筑物地震作用时,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在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1.4.8 当建筑物体量过大、体型复杂或平面过长时,由于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和徐变、地基不均匀变形等原因可能对结构产生较大的附加作用力,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在适当部位采取后浇带、温度伸缩缝、沉降缝等措施,将建筑物分割成若干单元以减少上述原因产生的结构附加内力;也可通过计算手段估算结构中的附加内力并采取相应设计措施。
1.4.9 附录F中列出了一些有关荷载及作用的资料供设计人员参考。必须指出在引用附录G中摘编的欧洲规范EN 1991-1-5有关温度气候作用的计算规定时,应考虑欧洲的温度气候与我国的不同。
1.4.10 进行结构方案设计时,可参考下列单位楼层面积的平均结构自重数据估算结构总自重标准值或竖向构件承受的结构自重标准值。
1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建筑 9~12kN/
2 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 14~16kN/
3 钢结构房屋 6~8kN/
1.4.11 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表达式进行设计
1 无地震作用时
(1.4.12-1)
2 有地震作用时
(1.4.12-2)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
S——结构构件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4.12 结构构件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无地震作用时
(1.4.13-1)
2 有地震作用时
(1.4.13-2)
式中
——分别为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第1个可变荷载标准值
、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
为诸可变荷载标准值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