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
8.13.1 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
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可处理的深度为5~15m。当用来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时,宜采用土挤密桩法;当用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增强其水稳定性时,宜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饱和度大于65%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在消除土的湿陷性和减少渗透性方面效果基本相同,土挤密桩法地基的承载力和水稳性不及灰土挤密桩法。
8.13.2 对重要工程或在缺乏经验的地区,采用该法前应进行现场试验,如同一场地土性差异明显,应在不同地段分别进行试验。
8.13.3 灰土挤密桩或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面积,应大于基础或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
1 当采用局部处理时,超出基础底面的宽度: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每边不宜小于基础宽度的0.25倍,并不应小于0.5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每边不宜小于基础宽度的0.75倍,并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整片处理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见图8.13.3)。
2 处理深度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土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成孔、夯实设备等因素综合确定。对湿陷性黄土,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8.13.4 桩孔直径宜为300~450mm,桩距宜取2.0~2.5倍桩孔直径。
8.13.5 桩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及桩孔数量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确定。
8.13.6 桩孔内的填料,应根据工程要求或处理地基的目的确定,桩体的夯实质量宜用平均挤密系数控制,当桩孔内用灰土或素土分层回填、分层夯实时,桩体内的平均挤密系数不应小于0.97。桩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湿陷性黄土、高层及小高层建筑不应小于0.93,其他情况不应小于0.9。
8.13.7 桩顶应设置300~500mm厚的2:8灰土垫层,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
8.13.8 灰土挤密桩或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当地经验确定。
8.13.9 灰土挤密桩或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其中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可用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