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进行评价。

6.2.2 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

6.2.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条件要求一致。
    2 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
    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
    4 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地形图拼接;
        2) 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
    5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6 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
    7 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
        1) 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
    8 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
        1) 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
        3) 矢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
        4) 矢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工编辑;
        5) 矢量化地形图名称、数量、数据量、数据格式、存放地、操作员等信息;
        6) 地形图矢量化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9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3的规定执行。

表6.2.3 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3

续表6.2.3

6.2.4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感影像图信息描述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遥感影像图信息表

    2 遥感影像图的制图比例尺应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其对应比例尺的最低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遥感影像图最低地面分辨率

    3 遥感影像图原始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坏线或数据缺失;
        2) 无影响地物识别的雾霾;
        3) 云的覆盖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覆盖城市规划项目分析涉及的关键地物。
    4 城市规划项目中应用的遥感影像图应为经过几何精纠正或正射的遥感影像图,其精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5 遥感影像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数据接缝处应无重影;
        2) 经过镶嵌处理的遥感影像图应经过匀色处理,处理后色调应协调,无信息损失;
        3) 在满足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分辨率、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图拼接,并应说明拼接的处理方式和误差;
        4)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5) 垂直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6 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数据质量元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处理的软件平台、技术路线、处理时间、处理参数、采用的模型、操作人员、处理精度等;
        2) 数据处理的野外调查、控制点、校验点等附件资料;
        3) 数据分析使用的基础资料、分析模型、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及评估结果等;
        4) 遥感影像图处理、分析得到的数据成果应具有可证性。
    7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4-3的规定执行。

表6.2.4-3 城市规划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4-3

6.2.5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分类应按本标准第3章或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代码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2 当在一个规划项目中引用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说明用地数据的定义、采用的标准规范、统计方法;
        2) 说明数据来源,包括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提供者以及相应的时间等;
        3) 说明其他标准与本标准的对应关系;当无法对应时,应说明处理办法;
        4) 用地类型定义不一致不得等同采用。
    3 用地位置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形式标注:在图上用点状符号标注设施位置时,设施的标注点应在符号边沿线内;
        2) 线形式表示:线状设施走向表示清楚、色彩醒目;
        3) 面状用地表示:在图上用特征面表示用地时,特征面位置正确,图上特征面面积计算应与文字表达一致。
    4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5的规定执行。

表6.2.5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5

6.2.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图纸的整饰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规定执行;
    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3 城市规划图件中附有数据统计表时,城市规划图件中对应的数据统计值宜与数据统计表中各相关数据一致;
    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宜执行表6.2.6的规定。

表6.2.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

6.2.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面状要素边界线应闭合,属性应一致;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
    3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数据统计应采用相同的量纲;
        2) 同类数据应采用相同的精度进行统计分析;
        3) 同类数据的各部分加权值应等于总和;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分析数据应具有可重复性。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7的规定执行。

表6.2.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