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性能检测

4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价

4.1 性能检测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检查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 桩身质量检验
        1)检查标准:桩身质量检验一次检测结果为90%及其以上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结果为80%及其以上,但不足90%达到Ⅰ类桩,其余达到Ⅱ类桩时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桩身质量检验报告。
    3 地下渗漏水检验
        1)检查标准:无渗漏、结构表面无湿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漏水,总湿渍面积应不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墙、顶、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每处面积不大于0.1m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地下渗漏水检验记录,也可现场观察检查。
    4 地基沉降观测
        1)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工程,施工期间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记录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施工期间观测点设置滞后或不够完整,各观测点沉降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沉降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