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焊工考试
6.0.1 钢筋焊接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而焊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于焊工的操作技能。因此,焊工考试十分重要。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0.2 焊工考试应根据工程需要,在焊工进行培训的基础上,或者对于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焊工,进行钢筋焊工考试。
6.0.3 明确规定焊工考试应由经设区市或设区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负责进行;目的是提高培训质量,完善考试和发证制度。
6.0.4 明确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焊工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6.0.5 本条文中规定了理论知识考试的范围,考试单位应根据焊工申报参加的焊接方法,对应出题。
6.0.6 本条文强调焊工考试用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材料,否则考试会失去意义。考试用的设备,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材料,焊接设备,考试场地均由考试单位负责提供。
6.0.7 在焊工操作技能考试中,表6.0.7所列各种焊接方法中规定的钢筋牌号及其直径,仅提供了一个大概范围,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钢筋牌号高、直径大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考试合格者,焊接牌号低、直径小的钢筋,就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直径太小的,也不易焊。
本次修订增加了HRB 500、HRBF 500钢筋多种焊接方法的考试,增加了预埋件钢筋埋弧螺柱焊的考试项目。
6.0.8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是,给临场失误的焊工多一次考试机会。
6.0.9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若在焊接生产中三个月内出现两批不合格品,表明该焊工操作技能有问题;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取消其合格资格,是必要的。
6.0.10 本条文规定需要进行复试的两种情况,其作用是,经常掌握焊工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6.0.11 “钢筋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式样见表13。
表13 钢筋焊工考试结果登记表
注:本表填毕后,列入焊工考试档案备查。
6.0.12 抽查验证的目的是克服有证无证一个样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