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安全防护和监测控制
7.1 安全防护
7.1.1 再生水厂与各用户之间应设置通信系统。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