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基础、支承面和预埋件

11.3 基础、支承面和预埋件

11.3.1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应完毕;
    3 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应准确、齐全。

11.3.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11.3.3 钢柱脚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垫板面积应根据混凝土抗压强度、柱脚底板承受的荷载和地脚螺栓(锚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
    2 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每根地脚螺栓(锚栓)侧应设1组~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
    3 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当采用成对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
    4 柱底二次浇灌混凝土前垫板间应焊接固定。

11.3.4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固定;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留孔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3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 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 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