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相关规定
4.4.1 有电视转播时场地平均水平照度与平均垂直照度的比值宜为:体育场0.75~1.80,体育馆1.0~2.0。
4.4.2 重大比赛时辅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应为面向场地周边四个方向垂直面上的照度。
4.4.3 重大比赛时TV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为该级照度的50%,且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750lx。
4.4.4 HDTV转播重大比赛有超高速摄像要求时,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1800lx,场地照明的频闪比不宜大于6%。
4.4.5 照明设计应进行照明计算。比赛场地的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4.6 照明计算维护系数取值应为0.8;多雾和污染严重地区的室外体育场维护系数可取0.7。
4.4.7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匀度梯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电视转播: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小于5m时,每2m不应大于10%;当照度计算与测量网格不小于5m时,每4m不应大于20%;
2 无电视转播:每5m不应大于50%。
4.4.8 比赛场地每个计算点四个方向上的最小垂直照度和最大垂直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3;HDTV转播重大比赛时不应小于0.6。
4.4.9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观众席前12排和主席台面向场地方向的平均垂直照度不应低于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平均垂直照度的10%。主席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低于200lx,观众席的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宜低于50lx。
4.4.10 重大比赛场馆的外部相邻建筑、通道、停车场、设备之间的照明要求宜适当提高。
4.4.11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4.12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