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纵断面设计

6.3 纵断面设计

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 一般值 3 4 5 5.5 6 7 8
极限值 4 5 6 7 8

    1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 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6.3.2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

6.3.3 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

表6.3.3 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最小坡长(m) 250 200 150 130 110 85 60

6.3.4 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

表6.3.4 最大坡长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纵坡(%) 4 5 6 6.5 7 6 6.5 7 6.5 7 8
最大坡长(m) 700 6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6.3.5 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纵坡(%) 3.5 3.0 2.5
最大坡长(m) 自行车 150 200 300
三轮车 100 150

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6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

表6.3.6 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

6.3.7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7的规定。

表6.3.7 合成坡度

设计速度(km/h) 100,80 60,50 40,30 20
合成坡度(%) 7.0 7.0 7.0 8.0

    注: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0%。